小微企业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请问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销售额,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申。

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时间从何开始,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对云南。

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吉财税2021237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 财政局。

政 策 问 答一2022年4月1日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还需要申报吗?答除个体户外,2022年4月 1日至2026年12月 31日 所属。

来源南宁税务服务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最新政策热点问题解答01问2022年水利建设基金还有减半征收的优惠吗?答根据广西壮。

近日,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继续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销售额,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计入什么科目 计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缴款后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其性质和教育附加相同,新会计准则中已。

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缴纳义务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免;因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可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局部门批准缓征。缓征期限在年度内不得超过6个月。

一、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

二、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3、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汇算清缴工作。专项资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专项资金后,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四、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同时废止。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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