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户怎样参与要约收购,散户怎样炒股票

  

  1.中国证监会审核   

  

  (一)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上作出提示性公告。   

  

  (二)在收购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后15日内,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2.要约和竞争性要约的有效期   

  

  (一)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除了有一个竞争性报价。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在要约收购确定的承诺期限内需要变更要约收购的,必须提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收购要约有效期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竞争性要约除外。   

  

  (4)存在竞争性要约时,首次要约的收购人在首次要约期满前不足15日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要约期不得少于15日,且不得超过最后一次竞争性要约的到期日,并按照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购买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五)发出竞争性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在不晚于首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布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3.要约对象和条件   

  

  (一)收购人对该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为收购该类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收购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分析该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操纵股价行为,要约收购价格是否合理。   

  

  (二)收购要约中提出的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   

  

  4.禁止买家以其他方式收购股票。   

  

  采用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不得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方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   

  

  5.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一)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收购意向进行调查,分析要约条款,就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二)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营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但被收购公司继续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会决议的除外。   

  

  (三)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不得辞职。   

  

  6.要约的预先接受   

  

  (1)预接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收购的“初步”意思,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销之前不构成承诺。   

  

  (2)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要约的股东不得撤回对要约的接受。   

  

  (三)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应当每天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次要约预受的股份数量。   

  

  7.报价过期。   

  

  (1)部分要约   

  

  收购期限届满时,提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收购   

  

  为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收购人应当按照要约中约定的条件,提前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收到的全部股份;未经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应当预先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收到的全部股份。   

  

  (三)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收购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报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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