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是什么意思通俗,变卦是什么意思

  

  凭借在的AB股,刘可以持有14%的股份来控制公司。   

  

  现在国内未上市公司,科技创新板,创业板,新三板公司都可以设立AB股。   

  

  但是,同股不同权并非只有AB股一种模式。同股不同权可以有六种模式,如AB股、ABC股、优先股、超级AB股、平均主义、有特殊固定投票权的超级AB股,下面详细介绍。   

  

  一、众所周知的普通AB股   

  

  JD。COM、美团、小米等在美国或香港上市的公司都采用AB股,但JD.COM上市后才采用AB股,上市前没有实行AB股。   

  

  哔哩哔哩、比特大陆、瓜子二手车、优客德等公司上市前实施了AB股。   

  

  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可以从2018年小米上市开始实行AB股。   

  

  在我国,科技创新板、创业板、新三板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AB股,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受限制地实行AB股。   

  

  在中国,《公司法》家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   

  

  在a股上市的公司(包括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和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必须都在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少数红筹结构的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有限公司不上市,比如蚂蚁金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3条规定,每股有一个表决权。   

  

  所以一般情况下,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都不能实行AB股。   

  

  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也规定,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   

  

  也就是说,在不修改公司法的情况下,国务院做出规定后,可以在科技创新板、创业板、新三板实行AB股或优先股。   

  

  这就是立法的智慧,因为现实在不断变化,但法律不能经常修改。制定法律不仅要考虑解决现有的问题,还要考虑适应未来变化的形势,不是写鸡汤那么简单。   

  

  1.2 有限责任公司   

  

  大部分未上市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少数在科技创新板采用红筹结构的公司外,所有有限责任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   

  

  在国内上市之前,需要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在股东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得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不是新规定。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上海高院2007年也就此问题作出了解释。《公司控制权》第二版有案例,10多年前就有公司采用同股不同权的设计。   

  

  有人说AB股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020年8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首次确立了“同股不同权”的制度。也许是不清楚《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还是不能理解《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含义?   

  

  1.3 两类公司的选择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如下:   

  

     

  

  因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更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宽松,自由设计的空间更大,所以大部分未上市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上市前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正因为如此,上市公司的操作不一定适合非上市公司,建议不要盲目套用prac   

  

  如果创始人想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建议请足够专业的人来做上市前的设计,因为上市后有非常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果上市前没有设计,上市后很多方法就不能用了。   

  

  不要参考证券等为上市服务的机构来帮忙做这个。他们在做合规审核,也就是管理60分。   

  

  如果创始人持股比例不高,还想要控制权,可以做到90或者120分,而不是60分。   

  

  二、较少公司采用的ABC股   

  

  魏于2018年9月在美国上市   

来汽车,采用了ABC股的三重投票权结构。

  

从上市开始,蔚来汽车的股票共分为A、B、C三类,A类股票每股可投1票, B类股票每股可投4票, C类股票每股可投8票。

  

持有C类股票的只有李斌1人,上市时的持股比例为14.5%,能够控制约48.3%的投票权。

  

持有B类股票的只有腾讯1家,上市时的持股比例为12.9%,拥有21.5%的投票权。

  

除李斌以外的管理团队和高瓴等投资人,持有的都是1股1票的A类股票。

  


  

为何是腾讯持有1股4票的B股?在蔚来汽车危难缺钱时,是腾讯伸出了援手。

  


  

三、国内外不同的优先股

  

国内的优先股,和融美元基金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后、给投资人发行的优先股不同,虽然名称都叫优先股,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优先股作出规定, 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优先股的相关规则。

  


  

3.1 两种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1)只有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其实就是新三板的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2 优先股的特点

  

(1)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先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之后才能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受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A.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B.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C.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D. 发行优先股。

  

E.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事项的决议,须分别获得普通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各2/3以上票数通过。

  


  

优先股股东以放弃投票权为代价,获得财产方面的优先权,所以,在A股上市也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而避免控制权被稀释。

  


  

3.3 开曼的优先股

  

一些融美元基金的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后给投资人发行优先股,那种优先股与国内的优先股完全不同。

  

投资人拿的优先股除了有财产优先权以外,还与普通股股东一样有完整不受限制的投票权,甚至还要求一票否决权等特殊表决权。

  


  

与开曼的优先股相比,国内优先股的机制更符合责权利对等原则,优先股股东以放弃表决权为代价,获得财产方面的特权。

  

而开曼的优先股,既要财产方面的特权,也不放弃表决权、甚至还要求特殊表决权。由于很多公司融资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接受投资人这种双特权的要求。

  


  

3.4 非上市公司

  

国务院和证监会关于优先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已,可以自由设计优先股规则,但我并不建议非上市公司采用优先股,因为有其他比优先股更适合的方法。

  

上市公司因为受规则限制,能选择的方法不多,所以优先股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

  


  

四、巨人的超级AB股

  

巨人网络想收购境外的游戏公司Playtika,收购价是305亿元,但上市公司这么大额收购是需要报批的,报批时间遥遥无期,万一获批后卖方变卦了或已经被别人买走了呢?

  

所以巨人设计了特别的方案,先借助13家财团的力量把Playtika买下来,等获批后再装入上市公司。

  

为此和13家财团成立Alpha公司用来收购Playtika,13家财团在Alpha公司的持股比例为99.98%,巨人香港持股比例为0.02%。

  


  

可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团队希望收购方熟悉游戏行业,而作为收购方主体的Alpha公司,13家财团持股比例高达99.98%,他们没有游戏经营管理经验,无法符合Playtika管理团队的要求。

  

为了使Playtika管理层相信,被收购后的公司由有游戏经验的巨人方主导,而不是由外行的财团管理,他们为Alpha设计了一种特殊的制度,我们把它叫超级AB股,因为比普通的AB股超级很多,巨人持股0.02%就能控制公司。

  

Alpha的公司章程规定,13家财团只对4种事项有投票权,其他事项的投票权是0。

  

而持股0.02%的小股东,除了4种事项与持股99.98%的大股东共享表决以外,对其他事项的表决权是100%。巨人的这种投票权设计类似于国内的优先股,但13家财团没有财产方面的特权。

  


  

五、按数量投票的平均主义

  

贵州的一家公司共有三位股东,持股比例是93.33%:5%:1.67%,他们2007年版的公司章程规定,每一股东有一表决权,就是按人数投票,所以持股93.33%的股东投票权和持股1.67%的股东投票权是一样的,三位股东的投票权都是1/3。

  

这种平均主义的投票权规则对小股东更为有利,不再是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

  


  

六、固定票数的超级AB股

  

安徽的一家公司在2001年8月成立,股东是兄弟四人,大股东持股34%,另外三兄弟各持股22%。

  

他们的公司章程规定,大股东在某些事项上有52%的表决权,其他三位股东只剩下各16%的表决权,换监事需要2/3以上票数通过。

  

2019年他们想换监事,想把四股东撤了,大股东和二股东投同意票共持股56%,三股东和四股东投反对票共持股44%。

  

大股东和二股东说撤换监事已经达到2/3以上票数,但四股东说只有56%的票数,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2/3的票数要求。

  


  

他们兄弟为此去打官司,法院支持了大股东的意见,法院判决说明: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法定意义下的常态,但《公司法》第42条后半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更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即《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这一点正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大股东+二股东共持股56%,有68%的投票权(52%+16%),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2/3票数,所以监事被成功撤换了。

  


  

如果是A股上市公司,只能采用普通AB股或者优先股,而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六种中的任何一种,在《公司控制权》第2版的书里有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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