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

  

  一起离婚房产纠纷案件中少见的相互折抵补偿款的判决方式   

  

  昨天我们的律师接待了一个刚一审完准备上诉的人。案件的大致情况是,男方和女方结婚近十年。婚前双方各自贷款买房,婚后继续还贷。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将男方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法院要求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割离婚财产的问题就很清楚了。虽然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结婚后要计算好偿还的贷款和各自房子相应的升值,然后互相补偿。然而,怀柔区法院的判决却并非如此。   

  

  一起离婚房产纠纷案件中少见的相互折抵补偿款的判决方式   

  

  按照通常的审判程序,由于法院不是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法官会先让当事人协商房子的价值。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定价。在确定待分割房屋的价值后,法官依法对房屋的补偿款数额作出判决。但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提出了房屋价值评估申请,但法官并未采纳,导致涉案房屋自始至终未被评估。直到一审判决书到了当事人手里,男方才发现法官认为两处房产价值相近。结合双方长期的夫妻关系,并以化解矛盾为目标,他决定,双方房屋应支付给对方的赔偿款,相互抵消,互不赔偿。   

  

  一起离婚房产纠纷案件中少见的相互折抵补偿款的判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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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种离婚财产分割的补偿方式,男方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因为他认为女方房产价值更高,应该给自己更多的房屋补偿。对此,这位离婚律师也认为,这种分割非常罕见。法官毕竟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他判定两套房子价值相等实际上是越权行为。虽然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超越专业鉴定机构,以“多年夫妻,为了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为名,直接利用自由裁量权认定房屋价值相等并冲抵补偿资金的做法,难免有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嫌疑。而且,应当事人要求对房屋进行专业鉴定和定价,是否浪费司法资源?这个理由就更不能接受了。   

  

  本案中,我律师认为男方有必要尝试上诉,一审法官的越权做法应由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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