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远期汇票才需要办理承兑

只有远期汇票才需要办理承兑。

因为远期汇票实际上是未到付款期的汇票,承兑人保证在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付款;而即期汇票是出票人在向银行购买汇票的时候,银行已经扣除了出票人的款项,所以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以不存在承兑的问题。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这三种汇票有什么区别?

先看你手上的承兑是什么类型的,银行承兑?商业承兑?财务公司承兑?供应链票?

不同的票风险不一样,银票主要就是时间长可能会让自己的资金压力大,其他的都还好,但是要注意,盛京的银票不要。

商票除了资金压力大,另外就是担心,出票的公司能不能兑付的问,尤其是地产商票,除了华润,其他的最好都不要,中字头的企业的票还是可以,但是最好再上海票交所披露上去查一查

财票跟商票一样的风险,只是不能兑付的财务公司很少,基本约等于银票

至于供应链票,因为一般是不大量对外发行,所以一般有指定的地方贴,只是时间越长,损失的利息越多!

汇票主要有哪些类型,其含义如何

你这个问题实际上问的是远期汇票的几种按时间付款的方式。

按照我国票据法二十五条的规定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日期记载为后三种情况的汇票被称为远期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第一种情况被称为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的这三种日期记载的区别主要从汇票的承兑日和到期日(付款日)的关系中去寻找。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在付款日到达之前,持票人需要向承兑人执行名为提示承兑的活动。票据法中记载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除即期汇票外,汇票的承兑日和到期日通常不是同一天。

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中的定日和定期付款中的定期指的是汇票票面明确记载了汇票到期时间(支付时间)。举个例子来说:票面上记载了汇票3月15日到期,那么到了3月15日这一天付款方应当兑现汇票,不管你是哪一天出的汇票只要出票日早于3月15日即可这就是定日付款。某些汇票票面上记载了自出票日后90天付款,如果该汇票是3月1日签发,那么到期日为5月30日(算尾不算头,3月1日当天不算,同时如果5月30日是节假日,则顺延,这个是票据惯例)。从以上陈述可以看出,定日付款实际上是签发日不确定但到期日确定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则是出票日确定付款日按出票时间经过特定周期顺延。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实际是定期的远期汇票。

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见票付款汇票和以上两种汇票最主要区别。实际上这种汇票是一种不定期汇票,持票人可以选择在这一时间段内任意时点提示承兑。比如,3月1日我收到一张见票后30日后付款的汇票,我需要在3月31日之前向付款方提示付款,但具体是哪一天则由我选择,我可以3月15日去,那么汇票到期付款日就是4月14日,也可以3月5日去,那么汇票到期付款日就是4月4日。

以上是三种付款日期的区别,另外还需要重申一下: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为了免除麻烦,最好还是在期限内提示付款。

远期汇票失败怎么办

(1)按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可分为记名式汇票、指定式汇票和不记名式汇票。汇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的为记名式汇票;汇票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人为收款人的汇票,为指定式汇票;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为不记名汇票。(2)按汇票到期日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远期汇票是在一定期限内到期的汇票。(3)按汇票基本当事人不同可分为普通汇票和变式汇票。普通汇票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为不同人的汇票,变式汇票是一人同时兼有两个当事人身份的汇票。(4)按出票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等签发的;银行汇票是银行受汇款人的请求,签发给汇款人由其交付收款人的一种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主要有哪几种规定方法

远期汇票失败要看一下具体原因。远期支票到期兑现不了,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转账支票的票面款项的,该出票单位为出具空头支票,在这种情况下,一是该转账支票为无效票据,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权利转化为债权,可以向出票人进行追索票据款项。是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出具口头支票的单位所在银行对出票人按出票金额进行处罚。可以起诉的,支票试用期知道一定要主动要求要钱,以后就算10天后支票作废。起诉也有胜诉权。远期发票只能到一个月后可以生效,生效后同样符合法律程序。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拿到转账支票后,先将支票向付款人提示。支票被提示后,付款人就从该提示的支票的发票人户头中,将支票上记载的金额给支票人。

汇票的付款期限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

(1)即期付款汇票。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即期汇票无须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期限者,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定期付款汇票。是指在汇票的表面上已明确地指明了付款日期的汇票。这种汇票,持票人须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以便明确付款责任。

(3)远期汇票。是指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进行付款的汇票。

(4)延期付款汇票。是指在提单日、交单日或其他特定日期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

汇票(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汇票的标准英文为Money Order。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1、出票人(Drawer):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

2、受票人(Drawee/Payer):又叫“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一般为买方或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收款人(Payee):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是汇票的债权人,一般是卖方,是收钱的人。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汇票是国际商务中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在国内贸易中,卖方通常在没有结清帐户的情况下先发货,标明货款金额和支付方式的商业发票随后跟到,买方通常可以在不签署任何承认自己义务的正式文件之前先获得货物。

相反,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缺乏信任,买方在获得货物之前必须支付货款或者做出支付的承诺。

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依照国际惯例,人们使用汇票来对交易进行结算,它是由出口商开出的、要求进口商或者它的代理在特定时间支付特定金额的命令。

英文定义:

A 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prepared by one party (drawer) and addressed to another (drawee) directing the drawee to pay a specified sum of money to the order of a third person (the payee), or to the bearer,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and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汇票的功能:

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

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

后来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后,只要出口商按时向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单据就可以收到货款;议付行开出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开证行,开证行保证见到议付行汇票及全套信用证单据后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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