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总体规划亮点解读

上海城市2040年总体规划亮点解读

据上海政府网22日消息,“开门做规划”,在全过程公众参与中,“以人民为中心”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40)(草案)》(以下简称“上海2040”)于8月22日面世。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上海城市2040年总体规划亮点解读,欢迎大家分享。

昨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局长庄少勤介绍了“上海2040”草案主要内容。其中提出上海将在2040年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文化大都市,成为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人文之城和生态之城,并对人口、建设用地等指标进行进一步约束。规划提出,坚守土地、人口、环境和安全四大底线。此前上海提出到2020年将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以内,此次规划进一步提出,到2040年,也要将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左右。

另外,上海的发展将与周边区域实现融合发展。根据规划草案,未来将构建上海与苏州、无锡、南通、宁波、嘉兴、舟山等地区协同发展的上海大都市圈,形成90分钟交通出行圈,突出同城效应。

1、到204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人左右

“上海2040”提到,上海将以成为高密度超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典范城市为目标,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睿智发展的转型路径。探索超大城市“底线约束、内涵发展、弹性适应”的创新发展模式。

规划将严格落实中央严控超大城市人口规模的要求。缓解人口快速增长与资源环境紧约束之间的矛盾,至2020年,将常住人口控制在2500万人以内,至2040年控制在2500万人左右。

2、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200平方公里内

按照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负增长”要求,全市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200平方公里以内。

一是优化用地结构,确保生态用地(含绿化广场用地)占市域陆域面积比例在60%以上,增加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比例,坚持农村居民点用地优化与拆并并重,积极推进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和低效工业用地减量。

二是实现广域空间统筹,注重陆海统筹开发,积极开发低空空域,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构建陆海空开放型国土开发格局。

三是促进空间复合利用,探索商业、办公、居住、公共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的复合开发,推进轨道交通场站的综合开发利用。

3、城市副中心均有至少2条轨交线路直接服务

规划提出,要完善“中央活动区-城市副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强化城市副中心功能。包括9个主城副中心、5个新城中心和2个核心镇中心。规划还提到,至2040年,基本实现10万人以上新市镇轨道交通站点全覆盖。

提高中心城轨道交通服务水平,加密中心城北部、东部地区的轨道交通网络,在中环附近形成城市轨道环线,增强沿黄浦江等主要客运走廊的服务功能,确保城市副中心均有至少2条轨道交通线路直接服务。

至2040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占全出行方式比重的50%以上,绿色交通出行比重达到85%,轨道交通站点600米面积覆盖率达到60%以上。

4、与江浙打造90分钟都市圈

来上海将构建与苏州、无锡、南通、宁波、嘉兴、舟山等地区协同发展的“上海大都市圈”,形成90分钟交通出行圈,突出同城效应。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有的飞机场和火车站基础上,上海还将再新建一座机场和一个火车站。建成后,新建的上海东站将和已有的上海浦东机场一起成为继虹桥枢纽外上海的的第二个交通枢纽。

通过15分钟步行解决市民基本生活

“上海2040”指出,4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和广场,5分钟步行可达率90%;包括社区公园、小广场、街角绿地等,实现人均4平方米的规划目标; 生活性平均出行距离控制在25公里以内;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15分钟可达覆盖率达到100%。

打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一是通过15分钟的步行距离,就能够解决市民在社区里基本生活,乃至工作、休闲、学习等需求。二是传统社区以生活为主,面向未来的社区把工作、休闲包括学习、创新需求都包括在里面,意味着土地利用方式也要相应的转变,是一个复合社区。三是未来这座城市人口结构或者说城市功能会发生改变,这个社区也是一个不断成长或者说有机更新的社区。四是社区是一个开放的共享社区,不是封闭的`,空间是按照上海已有的优势,构建一个小的公共空间,不仅服务社区居民也对市民开放,这样使社区成为改善城市生活,提升这个城市竞争力的基本载体。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庄少勤指出:“15分钟社区生活圈是这次规划的亮点,社区是城市基本单元,可以说是城市的细胞,城市生活方式的改变乃至于城市发展方式的改变,都可以从这里开始。在互联网背景下,社区作用不光是生活场景,也可以作为工作场所,这次规划当中从改变社区开始对外来城市持续发展产生新的动力。”

5、PM25浓度控制在20微克/立方米左右

在“上海2040”中,提出主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升城市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全市碳排放总量与人均碳排放于2025年达到峰值,至2040年碳排放总量较峰值减少15%左右。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提高水系连通性,市域河面率提高至105%左右,提高城市防汛除涝能力; 增强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能力。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和极端气候影响。

按照“上海2040”的规划,未来上海将显著改善环境质量。力争2040年PM25浓度控制在20微克/立方米左右,高度聚焦水环境改善,2030年前实现水功能区全面达标。

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规划提出构建“双环、九廊、十区”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市域生态空间体系,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

至204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在生态空间格局上,郊区以10片生态保育区和9条生态廊道等生态战略保障空间为基底,推进生态林屏障建设,保护滨江沿海生态岸线和滩涂,推进国家公园以及郊野公园建设;中心城周边地区以外环绿带、近郊绿环和16条生态间隔带为锚固,防止主城区进一步蔓延; 中心城内加快实施10片楔形绿地,结合重要转型地区新增若干100公顷以上大型公园,加强13条滨河绿带建设。

据悉,本次规划将形成“1+3+1”的规划成果,其中“1”是城市总体规划报告,“3”是报告附件,包括专项规划大纲、分区规划指引和行动规划大纲;同时,在“1+3”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了1份规划文本图集。按照《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此次公示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报告和规划文本图集全文,公示时间为一个月,从8月22日到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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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层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居住用地;

(二) 公共设施用地;

(三) 工业用地;

(四) 仓储用地;

(五)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 绿地。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

(三)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 学校、 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 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 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 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 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 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 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第七条 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第八条 城市旧区的改建应贯彻有步骤地疏解旧区工业、交通和人口的方针,重点改建危房区、简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和积水严重的地区。

原有建筑质量和环境较好的庭园住宅、新式里弄住宅等房屋,应予以保留;确需拆除改建的,按市拆迁房屋管理的法规执行。第九条 在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插建、扩建(含加层和屋顶搭建)各类建筑。对因公益需要增设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应从严控制,并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并符合本市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迁建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在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内统筹安排。尚未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在市政、公用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而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不得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第十二条 在城市旧区内改建各类建筑物,应改善城市建筑过分密集的状况,增加绿地。不得在完整的居住街坊和原有的建筑庭园内插建房屋。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公共活动用地以及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四条 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工厂,严格控制工厂扩建。易燃、易爆和污染严重的工厂企业,其主管部门应作出迁建、转产调整和治理等方案,按计划审批权限规定报经批准后,负责在限期内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和房屋,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调整使用。第十六条 私房的修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并须依法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需要选址、拨地(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一)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的书面申请,并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两个月内作出选址批复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原址扩建用地的申请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二)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批复文件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和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一个半月内核复。经核复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三)建设单位逾期未报建筑设计方案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选址批复即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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