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a股东账户怎么开通,股东可以开公司吗

  

  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是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支持查阅会计凭证已经成为主流司法意见。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能否提取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凭证。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会计账簿仅限于查阅,不包括复制、摘抄。但从北京、上海两地法院的判决口径来看,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查阅”包括合理摘录,允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在合理范围内提取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凭证,以帮助实现查阅的目的。   

  

  案例一:在(202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第209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咨询包括“摘录”,但不包括“复制”。   

  

  案例二:上海普陀法院在(2019)沪0107第8785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直接判决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凭证供股东查阅、摘录,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三:2019年12月,保法院就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作出(2019)沪0113民初第9428号民事判决,责令该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供股东查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股东向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公司将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提供给股东查阅,但双方对能否提取存在争议。法院告知股东“判决书中明确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但没有明确可以提取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因此提取不在本次执行范围内。”为此,股东们提出了异议。保山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就判决书主项中的“参考”是否包括摘录,咨询了保山法院商事庭。商事法院认为,必要的摘录(副本)应纳入“参考”范围。宝山法院认为,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股东可以查阅相关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为了保护股东的查阅权,可以适当理解“查阅”的含义,允许股东查阅和提取。据此,宝山法院判决股东异议成立,撤销宝山法院此前作出的不提取公司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决定。公司随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沪二执复29号执行裁定复函中认为,执行应以判决内容为准。本案涉及的民事判决书责令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供股东“查阅”,作出该判决的司法部门也明确将必要的摘录(副本)纳入“查阅”范围。故鲍法院判决撤销法院此前作出的不提取该公司相关会计账簿、凭证的决定。   

  

  案例四:2019年11月,法院对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责令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股东查阅。本案执行程序中,公司与股东就是否提取会计账簿、凭证发生争议。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裁定支持股东合理提取B公司会计账簿、凭证的请求。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摘抄可以理解为从书籍或文件中提取部分内容或信息进行转录,与抄写、福音书不同。会计账簿和凭证包含大量专业数据。很难保证股东能够充分了解和认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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