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板块会大跌吗,什么是白马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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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代表人物公孙龙曾在《公孙龙子白马论》中说:“马为人,故其命也;白,所以命色也。生活不是名字和形式。所以,白马非马。”但道家的代表人物庄子曾在《齐物论》一文中反驳过这种观点,认为:“指非所指,非所指即非所指;马不是马,马不是马。天地一指,万物一马。”由于“指点不指点”和“白马非马”只是公孙龙和庄子想表达观点的一种直观说法,所要说明的本质问题是一致的,因此,在下面的讨论中,只讨论“白马非马”。   

  

  公孙龙与庄子的“白马非马”观点比较   

  

  公孙龙在《白马论》中反复论证白马非马的观点,所以原意不难理解。笔者认为原文这句话的大意可以解释为:“马”是“形”的规定;“白”是“色”的规定。“形”的规定性与“色”的规定性不同,可以说白马不是马。   

  

  而庄子在《齐物论》中的反驳,用的笔墨较少,表述很玄妙。专家学者对其解读众说纷纭。   

  

  比如郭襄的注是:老公,不是他,自然是我和他。因此,如果我指的是他者,那么他指的就是我一个人。此指比喻,实不指。如果我指他,我指他,我指他,我指他。这指的是非指物,非指物也。无非就是重复。   

  

  陈鼓应是这样翻译的:用拇指比用非拇指更能说明拇指不是手指;最好由白马来解释白马不是马;不如用非白马来说明白马不是马。天地互指,万物皆马。[1]   

  

  郭象的注释把庄子的意思归结为反复比喻,无非是虚有其表,有一定道理。但他的注释只是解释了一些相对边缘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揭示庄子学说的核心观点。但是,陈鼓应的解释是直译,虽然没有明显的错误,但解释不够透彻,不能揭示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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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作者对原文的理解和对前人观点的吸收,明确“道为一”是《齐物论》的核心观点。结合这一核心观点,笔者认为“无所指”“非马”中的“无所指”“非马”是指一个抽象的概念而非生活中的具体所指和马。用抽象的手指来说明具体的手指不是手指比具体的手指更好。用抽象的马,不如用具体的马来说明白马不是马。世间万物都可以归结为一个抽象的“一指”或“一马”,这个抽象的“一指”或“一马”就是“一”这个抽象概念的代表。   

  

  在普通人眼里,一匹“马”就是一匹特定的“马”。不管是黑马、黄马、白马、大马还是小马,它都是马。但在公孙龙看来,“马”指的是形,“白马”指的是色,不在一个范畴,所以“白马”不是马。在公孙龙的论证中,他注意到了世间万物的特殊性,却混淆了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刻意把“马”、“白马”的共性等同于个性的地位,过分强调个性,而忽略了他所指的“马”的形态是所有具体的马的共性。“白马”虽有“白色”的特殊个性,但也有“马形”的共性。公孙龙强调个性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过分强调个性,忽视共性,甚至把个性和共性放在一起比较,难免走极端。   

  

  公孙龙与庄子的“白马非马”观点比较   

  

  庄子在《齐物论》中反驳公孙龙的观点,认为“具体的马”比“抽象的马”更能说明“白马”不是马。庄子所指的抽象的马,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马,而是马的一个抽象概念。世界上所有的马,不管是黑白马,小马还是老马,都可以用这个抽象的概念来概括。而这个抽象的概念高于真实的东西,它不同于任何具体的真实的东西,但它也包含所有这些具体的真实的东西。这个概念的抽象程度越高,它所能包含的物理对象就越多,它的连通性就越强。当这个概念抽象到最高阶段,天地万物都可以用“一”这个概念来指代。可以说“白马”包含在“马”的概念中,但不能说“白马”的具体对象等同于“马”的抽象概念。两者是具体的和抽象的,不能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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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认为庄子强调共性,用“马”作为抽象概念来解释“白马非马”的方法是合理的,但将“马”升华为抽象概念或符号,从而强行将其与“具体的马”分离开来,是违背常识的。此外,他过分强调共性,忽视个性,甚至把世间万物都归结为“一马”、“一指”或“一”的抽象概念。“道是一”   

,天地万物都可归为“一”这一概念,这样说并无太大错误,但是把天地万物都归为“一”,则又在无形中消灭了个性。使其思想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公孙龙与庄子的“白马非马”观点比较

总之,公孙龙和庄子的“白马非马”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又都存在明显缺陷和片面性。公孙龙在同中求异,过分强调个性,忽视个性;庄子在异中求同,又过分强调共性,忽视个性。二人的观点同时走向了两个不同的极端。不过,虽然二人的观点各有其偏颇,但是,两种观点也确有其意义重大之处,对哲学及文学研究有较大参考价值,应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1]陈鼓应注译.《庄子今注今译》 [M]北京: 中华书局,19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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