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车险综合改革系列解读“机动车辆条款险种变化”
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整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有将近15000字。基本上没有车主会详细看这些内容。在本文中,编辑总结了2020版与2014版的变化,让各位车主有个大概的了解。下一期开始,我们就来说说责任免除和责任延伸的部分。这些才是最重要的,敬请关注!
本篇,主要从险种的增加、险种的保留、险种的并入三个方面进行介绍,这样,相对如果理解。
一、险种的增加,2020版增加了5个附加险:
1.外用附加医疗保险责任险。这个保险翻译成白话文,就是之前医保之外的医疗费用不能赔付。这个保险投保后,医保以外的医疗费用也可以赔付。但是要注意“特殊医疗费用”是不能赔偿的,其他的免责内容相对容易理解和接受。
2.附上绝对专营权的特别条款。这种险种的开发思路和出发点与以往所有险种完全不同。以前你选择这个险种,是需要花钱的。相反,被保险人选择这个保险后,可以省钱。但在出险理赔时,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这样先把权利给了投保人,部分投保人自己决定要不要,而不是之前,部分保险公司相对积极。在这里,给规则和条款的设计者一个赞!
3.车轮附加个人损失险。这个保险有些“鸡肋”,类似于2014年的玻璃险。投保后,如果丢失,金额一般不会太大。你不会失去它吗?有些浪费保费,编辑不推荐保险。在事件操作中,保险公司在对轮胎进行理赔时,一般会从轮胎中扣除“折旧费”。这里有些扯淡,但其实是没有根据的(详见历史文章)。
4.除发动机损坏外的额外特别条款。这种保险很像“绝对免赔额的额外特别条款”。如果选择这个保险,保费是省了,但是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失是赔不了的。
5.机动车辆增值服务附加专用条款。这个险种,其实之前是一些保险公司以免费增值服务的形式赠送的,但涉嫌赠送“被保险人非保险利益”,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因此,这次改革被归类为附加险。这个保险比较好理解,编辑就不赘述了。
二、险种的保留,2020版保留了2014版中的6个附加险,分别如下,因在2014版中已经存在,故不再进行介绍。
6.新增设备损失险。
7.附加车身划痕损失保险
8.额外修理期费用补偿保险
9.附加船上货物责任险
10.精神损害附加责任保险。
11.附加法定假日限制加倍保险。
三、险种的并入,2020版将以下7种附加险及险种并入了车损险,因已取消,就更不用详细介绍了。
1.盗窃和救援
2、自燃损失保险
3.发动机涉水损失保险
4.排除特许经营风险。
5.机动车损失险找不到第三方专项保险。
6.指定修理厂保险
7.仅玻璃破碎的风险
总结:总体上,车主的保险权益看上去,似乎增加了,但在实际操作中,其实增加的权益并不多,或者说,车主能整整享受的权益不多,比如,玻璃险,本身,在2014年费改后,大部分车主是不保这个险种的,因为,赔了算一次事故,赔的金额一般不高,这个险种在2014年费改后本身就是一个鸡肋。所以,就本人的理解,本次费改的意义主要在“降费”,引导车主安全驾驶,小金额的损失自己处理,这样,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很大人力物力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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