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黄鸟为上品,什么样的黄金手镯可以戴一辈子

  

  作者: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赵进华   

  

  以罚代刑的现象由来已久。东汉末年,被推荐为贤德创始人的刘玉上书朝廷,说当时地方政府贿赂横行,残余势力嚣张跋扈,导致民怨沸腾,政府沦为贼党,政府展开了惩恶扬善的运动。在这种情况下,“穷人可能会卖头求赏,他们的父亲和兄弟会被肢解,他们的妻子和妻子会分裂。”(卷57,《后汉书》)此后,刑罚再无替代品,尤其是在清朝。考察清代民斗的历史,或许能为我们更清晰地认识这种司法乱象提供一面镜子。   

  

  清代司法中的“宰白鸭”现象   

  

  清朝嘉庆年间,著名官员张文涛被任命为莱州知府。一次,他受省司法厅委派,到即墨县复查一起杀人案。在讯问过程中,凶手王小山对杀人指控供认不讳,其供述熟练流畅,与原供述并无出入,仿佛已经熟记于心。这种情况自然引起了张文涛的注意,然后仔细研究了王小山。看他才二十岁,双手无力,一点也不像杀人犯。恐怕张文涛心里有怨气。在他的反复开导下,王小山终于承认自己受到了别人的惩罚。真正的凶手是屈佩秋,一个富家子弟。原来,王小山有一户人家债台高筑,收了二百两银子。约定王小山做屈佩秋的“顶缸”,告白都是事先约定好的。张文涛为人忠厚,同情王的困苦,又为富商的背信弃义所气恼,于是落笔说:   

  

  杀人者死,律法上有定刑,所以惩恶藏凶,提防邪恶。如果有钱买一代,富家子弟会在乎什么?皇法是为穷人设计的,不是为富人设计的。是深情吗?合理吗?屈佩秋因琐事争吵,持刀杀人,其罪无可非议。用200金买一个人的命,藐视王法,这几乎太过分了。如果一个丈夫可以用二百金买一条命,那就有上百万个家庭,可以杀了整个县城。一个案子杀了两条人命还有什么更可原谅的?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的杀人还是出于愤怒或者不是故意杀人;杀人后纯粹是为了财富而故意杀人。误杀者可免,故杀人者不可免。屈佩秋应立即处死,处死前贴二百。王小山很努力,但他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他的孝顺是他父母赡养的原因,所以他应该被原谅。……(:010—30000,金霞阁主编,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第57—58页)   

  

  真凶漏网,无辜者受罚,无疑是冤假错案。但与一般的冤案不同,这种冤案是真凶和头号凶手双方合谋的结果,因此翻案的难度更大。比张文涛稍晚一点的陈启元讲述,他的父亲陈傲去年在福建做官,曾在司法局复查一起打架杀人案。这种情况与王小山的情况完全一样。在发现头号谋杀案的原因后,陈傲将案件发回县重审。然而,重审的结果还是一样。此时,罪犯“拒绝翻供”。(陈启源,卷三,《张船山判牍菁华》)陈傲,知道有冤情无法平反,心灰意冷,辞去了骗术局的工作。后人总结说:“知道自己错了,却没有一技之长去平反的人,就更痛苦了!”(李月瑞《庸闲斋笔记》)   

  

  两起案件的相似绝不是偶然,这反映了清代中后期“顶杀不死”现象的频繁发生。正如陈启元所指出的,“福建人每年被谋杀的不下百起、几十起,像这样的好人也不少。”(卷三,《春冰室野乘》)道光二年三月,刑部收到广东呈上来的一批杀人案,其中仅潮州府贿赂头号杀人犯的就多达37起。(王先谦《庸闲斋笔记》)道光年间潮州官员郭光启也记载:“杀人是时髦,但被诬告的人,都胆小怕事,不敢交代。他们购买失业的傻瓜,并把他们送到官员那里替换他们。贪利者,捕于法,谓之‘宰白鸭’,可怜矣。”(33,360,010-30,000缕晨光卷)由于这种现象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当时的人们对此漠不关心,称之为“宰白鸭”。“宰白鸭”在福建、广东一带很普遍,尤其是福建的漳州、泉州。“在福建张泉和全福,有许多顶级谋杀案。富户杀人,多给穷人钱,反而死。虽有清官,率由他们包揽,所谓‘杀白鸭’也。”(第3卷,共《东华续录道光五》页)   

  

  在“打死一只白鸭子”的案例中,凶手贿赂一个孤独的傻子送他去官方冒险,凶手的价值被称为“香火钱”。“死后,别人跟着他继续香火。”(黄卷18,《清诗纪事》)在世俗看来,“打死一只白鸭子”是一种拼了老命也要受伤的意愿,但在当时一个有良知的观察者看来,代替死亡是多么的灰暗!凶狠的“白鸭”何其玉,可怜!郭光启曾写过一首《庸闲斋笔记》的诗,描绘了“白鸭子”的悲惨命运,控诉了社会的不公。诗中说:   

  

  刃白如霜,市场争宰白鸭。   

  

  宰一只白鸭子,鸭子怎么了?天很蓝,不敢喊。   

  

  你要努力为别人去死,却可以剖腹产藏珍珠。   

  

  珍珠可以藏起来,肚子就安全了?张的名字叫关,李的名字叫戴。   

  

  白天应该是天黑了,鬼会变成大鸟。   

  

  有香灯就怕不爱。   

  

  你没看到汉朝的包杨救了黄雀,而且继承人是三秀才。   

  

  字遣天下,刑官,书必复。   

  

  宰了鸭子,让它走。   

  

  “宰白鸭”多见于福建、广东一带,或许与当地的战斗方式直接相关。赵翼在《诗娱室诗集》中写道:“闽中的张泉、全荃等地的风俗非常有名,至今仍在流行.人们生活在许多民族中。两个姓氏或互相竞争,经常纠正决斗,会杀死几个生命.战斗前,各族先商定死若干人,到达者的妻子给公物支援。因此,这往往不是凶手,而是自己承认的,虽然酷刑没有什么不同。凡有打架案者,顶杀人率十之八九,其习气如是。”清末周寿昌也在《宰白鸭》中写道:“目前广东、福建为恶之最,但斗殴案件最多,陋习如影随形,极难破除。”   

  

  王树汶案:顶凶代罪的典型   

  

  清代影响最大的血案是清光绪七年(1881年)发生在河南的王血案。王树文,邓州人,在南阳镇平县胡体安家做杂工。这个胡体安,表面上是光鲜体面的“公职人员”,背地里却在搞抢掠。后来被事主揭发到官府,见形势不妙,胡体安贿赂镇平官员,把王这小子给罩了包。起初拒不配合,但陷害王   

不住吏卒的酷刑,又被告知定案后一定不会被判死刑,只得应承下来。县令马翥糊涂颟顸,加之邀功的心情,只当真的抓住巨盗,于是草草定案。被判了死刑的王树汶自然不甘心,于是临刑喊冤,说出为人顶凶的真相。

  

河南巡抚涂宗瀛下令停刑,派人覆讯该案,可是始终不得要领。在覆讯中,王树汶提出他的父亲名叫王季福,在邓州务农。于是,涂宗瀛指令邓州知府朱光第拘传王季福到案。在这个节骨眼上,涂宗瀛升调两湖总督,河道总督李鹤年继任河南巡抚。与新巡抚关系密切的开归陈许道道员任恺(官职比朱光第高一级,但非朱的顶头上司)正是曾负责王树汶案二审的原南阳知府,为了掩饰错案,修书阻止朱光第拘传王季福,朱不为所动。王季福到案后,当堂对质,他果然与王树汶是父子关系。王树汶并非胡体安,此时已是路人皆知,无法掩饰。然而,巡抚李鹤年有意袒护任恺,指使办案人员将王树汶定了个强盗从犯。按大清律,强盗不分首从,只要是得了财物,皆斩。这样一来,原一审、二审的各级官员都可以免予承担责任。京中河南籍的科道官员风闻后,纷纷上章揭发弹劾。朝廷任命河道总督梅启照为钦差大臣,重新覆查王树汶一案。梅启照虽为一代名臣,然已近暮年,行将致仕,又部下多为李鹤年旧属,因此,经过一番“覆审”,“竟以树汶为盗从, 当立斩, 狱遂成。”

  

消息传出,舆论大哗。朝廷为厌服众心,指令刑部提审该案。时任刑部尚书潘祖荫高度重视,指派其得力干将、刑部郎中兼秋审处总办赵舒翘主审此案。赵舒翘不负众望,经过数月的调查取证和反复研鞫,终于将冤案的黑幕层层剥去,并代表刑部拟出要向皇帝提交的奏稿。据说,在此过程中,李鹤年的部属曾入都向潘祖荫关说,潘几乎为之动摇,要将赵舒翘的奏稿毁去。赵舒翘坚持不可,对潘说:“舒翘一日不去秋审,此案一日不可动也。”(《春冰室野乘》)最后,潘祖荫和继任刑部尚书张之万采纳了赵舒翘的意见,并以此上奏朝廷。最终,皇帝下旨,王树汶无罪释放,之前审理该案失误的各级官员包括李鹤年、梅启照这样的封疆大吏,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主审该案的赵舒翘成为旋乾转坤的人物,由此吏声大振。值得欣慰的是,一桩冤案由此得以昭雪,正义终于姗姗而至。

  

顶凶卖命的原因

  

顶凶卖命在清代为何多发,以致成为命案的常态?仔细想来,恐怕其间既有技术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更有社会的原因,而制度原因和社会原因尤其值得关注。

  

其一,“重供不重证”的证据制度是顶凶卖命现象的制度诱因。有清一代,“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汪辉祖《佐治药言》)因为清律中规定,除了罪犯在逃,可以“众证明白,即同狱成”,在一般情况下,“内外问刑衙门审办案件……鞫狱官详别讯问,务得输服供词”。(《大清律例·名例》)又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如不服者,听其自行辩理。”(《大清律例·断狱》)制度既然如此,于是实践中承审官员心中只有口供,“一经认实,即为了事,究竟所供者是否可信,不暇问亦不愿问也。”尤有甚者,“明知其为‘白鸭’,而亦就供论供,不复穷诘。”(《张船山判牍菁华》,第59页)客观地讲,“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然而其缺陷和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司法实践中,主事者如果不能以职业良知纠正制度之偏,极易酿成冤假错案,可见制度对人的巨大作用。进入民国后,“重供不重证”的证据制度一变而为“重证不重供”,民间的“宰白鸭”现象才渐渐减少。

  

其二,贫富不均的现实是顶凶卖命现象层出不穷的社会土壤。“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是杜甫笔下唐代贫富悬殊的冷峻写照,也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普遍现象,清朝自然也不例外。清朝的特殊性在于,社会下行的压力与巨大的人口因素叠加,使得贫富不均的问题更加突出。据文献记载,乾隆末年,中国人口已接近三亿,而到道光中叶,人口更是突破了四亿。在经济凋敝、人口爆炸的大背景下,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无业游民,人命贱如草芥。然而,土地兼并的进程如脱缰的野马,社会财富高度集中,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乾隆皇帝的宠臣和珅占有土地达八十多万亩,和珅的两个家人也各有田六万多亩。乾隆十三年,湖南巡抚杨锡绂说:“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陈明米贵之由疏》,《皇朝经世文编》卷39)道、咸之后,依靠军功起家的湘军、淮军将领们也化身为各地的大地主。湖南湘乡曾国荃拥有耕地六千亩,安徽合肥李家占据的土地竟然达六十万亩之多,河南项城的袁甲三占有的耕地也有四千亩到五千亩。《红楼梦》借刘姥姥之口道出了当时的冷峻世情:“这样螃蟹……再搭上酒菜,一共倒有二十多两银子。阿弥陀佛!这一顿的钱够我们庄稼人过一年了。”(《红楼梦》第三十九回)正是这种贫富悬殊的残酷现实使得富人和贫民之间的买命“交易”成为可能。“唯其贫富不均,所以富者可恃富以杀人,贫者束手以待人杀。”(《张船山判牍菁华》,第59页)若这一社会土壤不彻底改良,顶凶卖命现象就不可能完全消失。

  

结语

  

顶凶卖命只是清代司法乱象之一面,回首这段历史,不仅使我们有儆于旧中国的黑暗和腐朽,更会唤起我们内心深处对司法工作的敬畏。正如纪晓岚的父亲纪容舒所言:“甚哉治狱之难也,而命案尤难。有顶凶者,甘为人代死……讼情万变,何所不有!司刑者可据理率断哉?”(《阅微草堂笔记》卷5)光绪年间的陈惟彦也曾郑重提醒道:“余历任府州县,所讯顶凶案频有之……余为此惧,故不愿久任地方,特书之以戒子弟,切勿轻任法官,万一任之,断不可掉以轻心也。”(《宦游偶记》卷上)

  

(本文为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传统中国治狱文化机理研究》<项目批号N151402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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