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1倍和2倍怎么计算,工资翻二倍技巧

  

  绍兴劳动律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及计算方式   

  

  以下资料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晓青律师整理分享,资料来源于互联网。   

  

  事实:2020年3月31日,原告到位于嘉定区XX路的工厂应聘,接受AAA(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未告知原告身份)面试。双方同意原告为装货人。原告任职期间,AAA安排工作,AAA妻子郭转账支付原告工资。原告工作的工厂门口挂着XX公司的牌子(无长铸公司名称)。2020年11月4日,原告辞职。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旭兴劳动调整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要求XX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同年11月16日,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知原告不在XX公司工作,于是联系AAA进行调解。AAA说没成立公司。经调解,原告与AAA达成协议,AAA支付6000元(赔偿金),与AAA不存在经济纠纷。   

  

  2020年11月26日,原告经查询得知AAA公司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29日,原告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11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91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0元。   

  

  2021年2月2日,该社在嘉劳人终(2021)办字第5号裁决书中作出裁定,支持原告要求确认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11月4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   

  

  实际按照试用期5000元一个月,对应30天,日工资166元/天,试用期满后5500元/月,对应30天,日工资183元/天,原告结算并支付工资。且原告称2020年11月工作不到4天,11月4日上午离职。   

  

  法院判决: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1日至同年11月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8339元;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至同年11月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郝晓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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