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小区拆迁如何补偿,拆迁安置房面积不够需要补多少钱

  

  回迁的房子不符合拆迁协议约定的标准怎么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一般按照拆一赔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周边市场价格。但无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双方已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需要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必须明确补偿内容,如安置房的面积、朝向、交付时间、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同时,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履行职责或不按协议安置被征收方的情况。那么,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被征收方违约或未按协议进行安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产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石西宁律师解释如下: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拆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安置房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相关部门未能交付安置房。二审时,他们也认为住宅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交付条件。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最后,最高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明确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交付的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标准,或者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赔偿相应损失。实践中,经常发生不按协议约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不仅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还会导致被征收人权益的损失。因此,被征收人在上述案件中遇到此类情况时,或者签订补偿协议后未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承担赔偿等违约责任。《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告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写明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力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被告赔偿。原告依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征地拆迁涉及巨大的利益,但也关系到被征收人的权益。因此,在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签署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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