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利息,农村信用社按日贷利息高吗

  

  本文中的内容对于银行等金融借贷案件中的借款人,尤其是即将逾期的借款人具有重要意义。请仔细阅读!   

  

  11月12日,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主要是因为温州中院推翻了原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该案适用4倍LPR确认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属法律适用错误,改判支持银行按月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讨论过,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限于4倍LPR。那么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上限吗?是否受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如何确定?我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做过一些深入的研究,也和省高院的法官讨论过相关问题。以银行贷款为例,谈谈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和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一、银行有利率上限吗?   

  

  我国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管理经历了从严格到宽松再到取消的过程。简单来说,在2004年10月28日以前,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最高贷款利率上限是贷款基准利率的70%(之前有过10%、20%和30%的上限,此处不再赘述),即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的最高贷款利率上限是100%,即贷款基准利率的2%。2004年10月29日至2013年7月19日,取消了除城乡信用社以外的银行贷款利率70%的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上浮130%,即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2013年7月20日取消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   

  

     

  

  也就是说,在2013年7月20日以后,银行利率全面取消上限管理,理论上,不存在上限约束。但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影响,银行的实际贷款利率很少超过基准利率的2倍,甚至不到4倍。但如果借款人违约,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加在一起,可能完全超过上述标准。   

  

  二、银行逾期利率、复利、罚息等的规定   

  

     

  

  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借款人贷款逾期,之后的说法,银行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收取30%-50%的罚息,即合同利率的1.3倍-1.5倍;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收取50%-100%的罚息,即合同利率的1.5倍-2倍.对逾期支付的利息,银行可以按上述逾期利率计收复利.   

  

  三、违约金的约定与上述规定是否冲突?   

  

  实践中,很多银行不仅规定了逾期利率、复利、罚息等的计算方法。在其合同中,还单独约定违约金,造成借款人逾期后负担沉重。有时候,甚至银行的上述综合利率都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那么,违约金的约定是否与上述规定相冲突?   

  

  理论上来说是的。's上述关于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的规定。实际上本质上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既惩罚借款人逾期,又赔偿贷款人损失。最高法院在对《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称,合同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也从侧面印证了上述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都是违约金的性质。因此,法理上来说,两者都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存在重复计算问题.而且,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对违约金的上限有规定,即不能超过损失的30%,也就是说,根据这个规定,如果银行没有损失或者30%的损失已经被其他债权所补偿,银行就不能再主张违约金,这是没有适用依据的。但是实践中,针对借款合同部分,早已突破了违约金的上述规定,让我们具体点。   

  

  四、逾期利息、复利、罚息与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上限如何确定?   

  

  早在2015年,最高法院就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只要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总额不超过年利率的24%。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借贷领域违约金上限的突破。不超过30%的损失这里不再适用,而是评估综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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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解释为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而且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那么银行贷款合同可否同时约定并主张逾期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呢?上限如何确定?

  

答案是可以的。最高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中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换言之,银行是有权按合同约定同时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但对该条应如何理解?是否未超24%就应获得法律保护?实际损失还是否作为参考标准?这个规定没有明确。我个人从违约金的本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2019年九民会议纪要等规定,认为不能得出上述结论,实际损失的30%还应作为判断上述综合主张是否合理的标准。但据本人了解,自2017年的通知下发后,大多数法院都是直接引用该通知,将24%作为判断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综合主张是否合理的标准。也就是变相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审理金融借款合同。因此,虽不完全认同,但温州中院的二审判决,完全在本人意料之中。

  

五、未来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如何确定?

  

今年最高院修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之后,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如何确定成为现实问题。是继续按照2017年的通知以24%为限,还是参照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4倍LPR确定?还是有自己的计算方式?

  

个人认为,无论怎样都是一个问题。对于前者,已经远高于现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如果按此确定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无疑将大大增加借款人的资金成本,银行贷款高于民间借贷成本也是与金融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按后者确认,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金融借贷不适用该规定。因此,对于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未来要么继续由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划定,要么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作出规定。从时效方面考虑,个人认为前者对于解决目前的问题更具可操作性。

  

如果银行的借贷利率没有上限或参照民间借贷设定上限,你认为合理吗?欢迎留言、分享你的看法!我是@滕律说法,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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