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欠条格式范本,借据欠条借条的区别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不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实践中,在很多民间借贷关系中,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往往只是由出借人或借款人签字或收条记载借款事实。从理论上讲,由于法律并没有要求这种借贷关系的发生必须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因此应当认为,在有债务凭证作为借贷合同关系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从这个角度看,贷款证明是这类案件的主要证据。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就借款合同关系达成了共识,并实际履行了支付义务。其次,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没有完整的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尤其是现金交付贷款时,贷款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收据、收据、借据等证据来证明钱已经交付。此时,还应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来做出判断。   

  

  (1)借据   

  

  借据一般是借款人书写并签名的债权凭证,表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录借款人、贷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息、贷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才会销毁,或者凭出借人出具的收条作废。然而,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力量的不平衡,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在实际收到贷款之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在这种情况下,借据在内容和性质上更接近于借款合同。   

  

  (2)收据   

  

  收据或收据是收到他人钱款的证明。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会以收据的方式显示借款人收到了贷款人支付的借款,而企业为借款人时,一般会出具收据,方便核算。或者收据的内容通常会注明付款人、收款人、收款金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据不仅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以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也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时由出借人出具,以作为借款人抗辩借款已实际归还的证据。从内容和性质上看,收条不同于借款合同和收条,它强调的是钱的实际支付而不是双方的借款约定。   

  

  (3)借条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据,一般是借款人单方面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借款项目、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些借条不记载债权人,实际上是以债权人的身份持有借条。不同于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条所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所形成的,也可能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承包、股权转让等其他基本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还可以形成借条,明确未还债务的数额和还款期限。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借条为依据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的,需要审查借条形成的事实依据,以确定是否适用本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从实践中必须看到,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般当事人少,法律关系简单,案件证据单一。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民间借贷案件时有发生,当事人试图通过虚构债务、民事诉讼等方式逃避法律和真实债务,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处于混乱状态,缺乏有效监管。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不应机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 《民事诉讼法》等司法解释规定和证据规则,而应结合具体案件,适当拓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除了审查每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外,还应当重点审查每项证据的相互印证性,从而对案件的所有证据做出综合判断,避免因片面认定证据或者根据主观臆断选择证据而造成认定案件事实的错误。具体来说,除了上面提到的,在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时,必须以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贷款为前提。在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仅凭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的书面证据,不能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对于贷款人提供借款人出具的收据等证明贷款实际已经交付的文件的情况,也需要根据全案情况进行判断。另外,在全案只有收据作为借款证据,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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