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贷月利率多少合法,借贷纠纷确定无效怎样追回金额

  

  朋友之间经常互相借钱,经常会有借钱的纠纷。如果债务人认为事先约定的利息过高,中途反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多付的利息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   

  

  朋友之间互相借钱是很平常的事。吴某向朋友借了3万元,并开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3%。之后,吴某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后要求宫某返还多付的利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6年12月3日,因做生意需要用钱,向朋友龚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3%。借款后,吴某向宫某支付了半年利息5400元,之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2018年5月,宫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按约定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9900元。被告吴某辩称,月息3%超出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原告应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龚某申请按月息3%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吴某支付的六个月利息是其真实意思自治的表示,且已实际支付,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要求返还多付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6600元。   

  

  律师解读: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请求返还超过年息36%的利息除外。   

  

  来源:帮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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