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利息可以提取吗,住房公积金利息比普通银行利息高么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映象网   

  

  7月16日上午,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还款能力标准、相关提取政策、个人征信等。   

  

  如下所示:   

  

  一、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近期未缴存额不超过4个月等条件(高层次人才和退役士兵3年以下除外)。   

  

  二、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   

  

  在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最长还款期限和选择的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对近两年内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处于郑州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不得批准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   

  

  四、调整有关提取政策   

  

  购买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购买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金额不应超过购买时支付的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包括已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存款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因其他原因提取。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休未满3年,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缴费未满12个月,但账户状态正常的,根据缴存情况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借款人配偶为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应认定其缴存状况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根据相关证件和材料核实其身份和收入。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最近12个月夫妻双方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确定。借款人未婚、离异、丧偶且从未再婚,且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时限不足12个月的,按照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借款人家庭月收入。   

  

  (3)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2个月缴存的账户余额和无正当理由缴存的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   

  

  (四)新增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新增贴息贷款中贴息贷款额度按调整后的政策核定。   

  

  (五)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当地职工同等条件审批。应核实申请人及配偶的存款、贷款及现有住房的真实性。   

  

  本通知第四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各项自2021年8月16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2年。执行日前,已通过初审的购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办理。   

  

  附解读: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内容解读   

  

  为了落实郑州豪斯第45次会议的决定   

  

  2020年以来,住房公积金需求大幅增长,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快速上升,流动性偏紧。为了调节资金供求矛盾,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此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继续坚持房住不炒的理念,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进一步细化部分提取和贷款业务审批标准,旨在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集中度,更好地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长期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和目的   

  

  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   

  

  (1)调整了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根据原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满足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最近未缴存额不超过4个月等条件。   

  

  根据新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最近未缴存额不超过4个月等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调整后,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可以有效调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集中度,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缴存不满一年的职工将暂时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调整了贷款偿还能力标准。   

  

  原政策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最长还款期限和选择的还款方式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新政策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还贷能力认定标准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实行了相同的还贷能力认定标准,有助于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风险。该项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不会带来大的影响,但还款能力偏低家庭的最高贷款金额会稍有减小。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新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 “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政策为新增加内容,以往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只对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黑名单”中的缴存人进行限制,本次增加了查询个人征信的要求,旨在引导人们树立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个人征信查询后,个人征信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了部分提取政策

  

原政策规定:因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5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新政策规定:因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原购房提取政策是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0号)实行的临时性政策,鉴于该文件已被宣布失效,本次根据当前资金现状,重新调整了购房提取的购房时间规定,同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进行了提取限制。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目的在于适度抑制提取,开源节流,更好地保障贷款发放对资金的需求。

  

此外,为了更好地延续执行原有贷款政策的其他内容,本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还就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家庭月收入和缴存账户余额认定、异地贷款申请材料核实以及组合贷款如何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事项重新进行了更加规范的表述。

  

三、其他有关问题解答

  

(一)新政策执行后是否会影响正在购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的内容中,除提取政策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外,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设有1个月的新老政策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签订过购房合同(以房管部门备案为准)或已完成预审(存量房贷款或组合贷)的,可继续按原政策办理对应贷款业务。因此,不会影响正在购房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新政策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影响?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内容执行后,拟以购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购房时间未超过2年,可继续以购房为由办理提取业务,购房时间超过2年的,则不能再以购买该套房为由办理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夫妻双方只能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为由办理提取业务或办理委托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还贷)业务,不能以其他理由办理提取业务。

  

(三)新政策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了哪些变化?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新调整内容执行后,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12个月的,需暂缓(待缴满12个月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还款能力偏低的家庭获得批准的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会有所减小;三是个人征信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编:杨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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