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备案有法律效力吗,买房未备案可以退房么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16日,原告和被告签署了一份33,360,010-30,000。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金水区优胜北路南侧4号楼1单元32层197室的房屋,合同总价为588415元;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360日内,持被告要求的资料向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产权登记备案责任的,应当承担总房款的0.5%作为违约金,直至备案完毕。逾期超过360日的,原告有权退房,被告承担总房款2%的违约金,并返还已付房款”。   

  

  同日,原告贾向被告支付某公司购房首付款118415元。同日,被告公司向原告贾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收到贾出具证明费用500元。2009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某公司余款47万元。   

  

     

  

  2010年8月27日,原告贾某与某房产签订《收据》合同,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公司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能完成原告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这就导致了双方的纠纷,本来是告上法院的。   

  

     

  

  法官说法: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签订的《业主收楼交接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自2010年8月27日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以来,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逾期超过360天。被告已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备案违约金。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产权登记备案责任的,逾期未满360日,按总房款的0.5%作为违约金,直至备案完毕。逾期超过360天,原告有权拒收该房屋,被告按总房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并返还已付房价款”。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支付2%的违约金而不退房,是合理的要求,符合合同约定,数额也不算太高。被告应按购房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588415元2%=11768.3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768元的诉讼请求是明确的,是有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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