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比特币等的最新规定,比特币返还最新政策

  

  人民法院上海5月6日电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它没有一个集中的分配器,但它是由一个特定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由于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因此并不是真正的货币。那么,比特币有财产属性吗?非法获取的比特币是否应该归还,应该如何贴现?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所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比特币都应该返还或者折价赔偿。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温特、房鹿、张飞、付云(马来西亚国籍)到彼得(美国国籍)及其妻子王晓莉住处,通过控制其手机、限制其自由等方式,对彼得、王晓莉进行殴打、威胁,迫使其将所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转入温特等人指定的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虽存在经济纠纷,但皮特和王晓丽是无证据证明该纠纷的过错方。庭审中,温特等4人均表示愿意返还从皮特和王小利处取得的比特币和天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董晶、房鹿、张飞、付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和十五至八个月。   

  

  但皮特和王小利始终没有等到承诺在冬天前归还的比特币和天币,于是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失。一审法院随后判决温特等四人共同返还彼得和王小利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币。如果不能归还,按照加密货币市场网站CoinMarketCap.com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和天币收盘价及美元报价,每枚比特币赔偿42206.75元,天币赔偿80.34元   

  

  严冬等4人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四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比特币和天币的财产属性,不将比特币和天币视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品或财产。因此,皮特和王晓丽无权主张财产权返还。   

  

  二审中,彼得和王小利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对温特等4人的6466天币的追索权,但坚持比特币的追索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双方的经常居住地都在中国,且双方未约定选择争议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我国法律。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2.温特等四人是否应当返还比特币,如果存在无法返还的情形,是否应当赔偿皮特和王小利的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二审中,皮特、王小利主动放弃对6466天空币的追索,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据此,上海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变更了天空币的相关内容,其他判决维持。   

  

  (本文所用均为化名)   

  

  (李丹阳)   

  

  法官陈述   

  

  本案审判长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出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等文件,并未否定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未禁止持有比特币。《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甚至提到“比特币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有属性   

  

  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将此类“虚拟货币”纳入货币的合法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刘江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