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金额和车价有关系吗,交强险金额变更

  

  费光明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例]   

  

  2021年,李在混凝土泵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混凝土泵车悬臂坠落的安全事故,导致张受伤后住院治疗。涉事泵车由保险公司投保。张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张某因与保险公司就人身伤害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发生纠纷,将张某诉至法院。   

  

  [评论]   

  

  本案争议分为两种:一种意见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基于混凝土泵车的特殊属性、交强险的特殊价值以及相关规定,混凝土泵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保险理赔一般要求车辆处于行驶过程中,而混凝土泵车等特殊机动车辆的性质决定了其在道路上的行驶时间小于工作时间,事故发生的最大概率发生在工作期间。如果将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完全排除在保险理赔的赔偿范围之外,这类车辆的受害者获得保险理赔的概率会大大降低。一方面,与交强险“保障机动车责任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宗旨不符。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或立法意图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险性。如果以安全事故的性质来认定本案事故,必然导致更多的特种车辆拒绝购买交强险,特种车辆的运营风险必然增大,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与社会参与者购买交强险分散经济风险的目的相违背,即交通事故和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来分散风险,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中国保监会2008年12月5日《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现改为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起重专用机动车发生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本规定。保监会还认为,特种机动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的损害,可以主张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对张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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