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基金投顾可提供私募投资建议 遵守“5%及10%”原则

证监会今日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基金投顾提供私募基金投资建议的,提出四个基本要求:一是单一客户持有单只私募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该客户委托资产市值的5%,持有基金中基金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以穿透后底层私募基金和资产单元占比计算;二是单一基金投顾为所有客户配置私募基金的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投顾机构为客户配置公募基金总规模的 10%;三是客户应当符合组合策略中每只私募基金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合格投资者条件以及单笔投资金额限制;四是不得将封闭期长于三个月、净值披露周期长于一周的私募基金,不披露底层私募基金具体构成的基金中基金产品等,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不应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备选库。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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