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残疾人和健全人有不同的需求。他们需要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他们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智力障碍的精神残疾人,不能辨认自己的成年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成年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对监护人的设置也有明确规定。
但由于漠视被监护人的权益,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案和四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名智障人士的原监护人私自出售被监护人的拆迁安置房6套。最后,法院依法决定撤销原监护人资格,指定新监护人,后通过判决、调解收回其中4人。
6套安置房成交。
智力残疾人没有生活。
阿利和李乙是双胞胎兄弟。他们从小智障,日常个人生活全靠家人。2009年,他们被诊断为三级智力残疾。2011年5月,经李牧申请,拱墅法院决定宣布李佳、李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姐姐李冰为监护人。2021年,李甲、李毅的堂弟李、李富、李牧的养子王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冰的监护资格。
申请人李、王称:
2017年1月,因为李佳、李毅的旧房拆迁,他们各得到3套安置房,李是他们的监护人。因不识字,授权儿子徐作为李佳、李毅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这6套安置房先后被李兵及其儿子徐某变卖,用于偿还徐某的债务。因为房子卖了,李佳和李B被送进了养老院,而李兵没有支付李佳和李B的日常生活费和基本医疗费。他们的生活没有保障,日常生活费用和医疗保障由当地相关部门补贴。申请人这才知道情况。
申请人认为
李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佳和李毅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撤销李冰的监护资格。同时,李佳和李毅所在的社区也出具了证明,表示同意更换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我姐姐被取消了监护人资格。
法院审理查明,李兵将已安置给李甲、李b的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已过户给他人后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但李兵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处分财产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应认为李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冰作为李佳、李怡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为李佳的监护人,李为李怡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院:返还房屋
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阿利、李B的法定代理人,就后嗣纠纷向拱墅法院提起四次诉讼
涉案房屋是安置给李甲、李B的房屋,李甲、李B对该房屋具有合法使用权。这项权利是合法的财产利益。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人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已经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进行处分,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利益,李丙订立的合同因此对李甲、李乙不产生效力。
同时,法院还查明,房屋所有人(买受人)在购房前已充分知晓本案涉案房屋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存在重大风险。所以在合同和附加合同条款方面,对可能出现的效力风险和履约风险做了很多安排,还安排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作为担保人,分散风险。至于给付对象,也与普通合同的履行相违背。合同之外的人有偿的,应当认定其不是善意买受人,不能获得房屋利益。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所有人(买受人)搬出涉案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李甲、李B;房屋所有权人按每年20000元的标准支付甲乙双方的占用费,自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李丙对房屋所有人承担的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案。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外,拱墅法院还通过判决、调解等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李兵擅自处理的其他三套房屋。
法官的陈述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一般来说,在没有前序监护人或者前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后序监护人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冰作为李佳、李B的监护人,将
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广东普法)